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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6-08-1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有哪些记录表

1、售后服务记录用于记录售后服务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包括售后服务时间、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结果等。质量跟踪记录则记录了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包括跟踪时间、跟踪结果、跟踪措施等。用户访问、投诉记录用于记录用户访问和投诉情况,包括访问日期、访问内容、投诉内容等。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且可追溯,具体包含以下内容:医疗器械基本信息 名称:需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信息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型号、规格:明确区分不同型号或规格的产品,避免混淆。数量:记录实际购进的医疗器械数量,确保与供货单据一致。

3、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详细记录供货者或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双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沟通和售后服务。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记录与医疗器械销售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等,以证明销售的合法性。

4、名称:购货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地址:购货者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购货者的联系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购货者从事相关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或备案编号,用于确认其合法经营资质。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营需要提供的资料分为首营供应商资质、首营品种资质,且有通用要求。

9月1日起,《厦门市医疗器械自动售卖机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1、设置主体资质要求设置企业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具备零售资质。通过自动售械机销售的医疗器械不得超出企业经营范围,且限于消费者个人可自行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环节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

3、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的区别)

4、应符合其销售产品法律法规要求并醒目标示。此外,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6日印发的《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自2025年2月10日起执行,但该规定针对的是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并非专门针对医疗器械自动售货机。

5、特定商品销售资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若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需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场地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获批。

6、电子处方验证:对接医疗机构系统,核验处方合法性后方可售药。合规与资质要求经营自动售货机通常只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如售卖食品)等基础证件。

新规范本月已施行!这几个重点,要牢记!

1、新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点要点如下:规范发布与实施:发布时间:2023年12月7日。实施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告编号:2023年第153号,取代了原有的2014年第58号公告。规范内容扩充:章节数量:新版规范共十章116条,相比旧版的九章66条,内容有所扩充。

2、023年12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公告编号为2023年第153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了原有的2014年第58号公告。以下是几个关键要点,经营企业需密切关注:新版规范共十章116条,相比旧版的九章66条,内容有所扩充。

3、自2024年5月1日起,多项市场监管新规正式施行,涵盖行政法规修订、节水管理、计量规范、社会组织命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及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等领域。

4、实施意义与影响新规范通过量化指标和强制性条款,为住宅项目划定了“安全底线”和“品质红线”。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如何履行

1、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完整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九条,进货查验记录需包含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或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及验收结果等核心信息。

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进货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

3、购货日期:记录产品购进的具体时间,与供货单据时间一致。供货者信息 名称、地址:需与供货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文件中的信息一致。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邮箱等,便于后续沟通或质量追溯。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要求:一般医疗器械:保存至有效期满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4、此办法侧重于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环节出现的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问题,卫生健康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和处罚责任。

医保药械管理制度及流程

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每月抽查医保处方;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和追溯制度。结算管理:医保结算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费用审核机制,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

协议管理生命周期:采用“准入-履约-退出”框架,明确新增与既有机构的管理差异,避免条款交叉。集采药品直接结算:药店若参与集采药品供应,需遵循贵州省2026年3月起实施的直接结算政策,通过招采子系统确认采购数据并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付款。

强化“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的协同管理 医疗机构责任:指定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做好项目和价格信息公开,主动承诺不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费用,确保患者知情权。

“沪惠保”品牌强化:根据基本医保目录调整和筹资水平,优化“沪惠保”保障责任和免赔额设置,优先推荐上海市生物医药“新优药械”产品纳入特药目录。 加强监管合作,降低赔付风险 数据共享与监管协同:利用基本医保数据和监管手段,支持商保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行为,防止过度医疗,降低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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